(2014)黑壕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壕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12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6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