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5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本市某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青海省公路局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