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渑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渑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72年9月6日出生。2010年2月27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8日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赵××携带事先准备的刀片至渑池县仰韶大厦西边站牌,乘坐一辆自东向西的一路公交车伺机盗窃,行至渑池县西关桥头附近时,用刀片将被害人李××上衣口袋割破,将其口袋内的7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韩××的证言,物证赵××盗窃时使用的刀片、李××被划破的衣服口袋和被盗现金的照片,书证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花派出所破案报告、杨洁书写的抓获赵××证明材料,被告人赵××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