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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学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被告:杨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学文的财产在价值38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杨学文的财产在价值38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徐胡龙审判员  邓 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