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立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象宾因与被申请人杨二妞、陈录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象宾,杨二妞,陈录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立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象宾,又名陈相彬,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相春,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二妞,女,农民,住舞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录民,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再审申请人陈象宾因与被申请人杨二妞、陈录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象宾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诉请有三个,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和让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建房施工,用后面的土地使用权的解决方法以来解决本次争议是违法裁判,应按相邻关系处理。被申请人陈录民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个没有任何机关盖章的草图,而且多处不相符,没有经过确权盖章。乡里在二审以后对双方宅基重新丈量过,被申请人的院墙在自己宅基上。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象宾的起诉中除诉讼费负担外的两项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拆除侵占原告房屋后通道所建的建筑物;2、判决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建房施工。经过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审查查明,双方纠纷产生原因为双方对宅基邻接处是否有通道即双方宅基边界存在争议,而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使用证,所以双方纠纷必须在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对双方宅基权属作出确权的前提下方可解决,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两项诉请也均须在双方宅基使用权属确定的基础上划分责任作出裁判。故原二审裁定在告知再审申请人陈象宾依法取得人民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以后,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裁定维持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该处理符合土地管理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陈象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象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