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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傅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7号原告傅某某,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世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继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