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傅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7号原告傅某某,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世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继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