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胡善海与张长英、费德兴、陈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善海,张长英,费德兴,陈国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胡善海。委托代理人谢先玖(特别授权)。被告张长英。被告费德兴。被告陈国鑫。法定代理人张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善海与被告张长英、费德兴、陈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善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善海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善海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