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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胡善海与张长英、费德兴、陈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善海,张长英,费德兴,陈国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胡善海。委托代理人谢先玖(特别授权)。被告张长英。被告费德兴。被告陈国鑫。法定代理人张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善海与被告张长英、费德兴、陈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善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善海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善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善海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