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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萍、王毅、陈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萍;王毅;陈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涪民保字第46号 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 法定代表人:齐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131号,系个体工商户,绵阳城区鸥洲阳光休闲会所业主。 被告:王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系赵萍之夫。 被告:陈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安徽省大和县洪山镇王集村委会陈庄150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齐琪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455号2幢6号钢混结构房屋2层(房屋建筑面积312.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2008003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11791号)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赵萍、王毅、陈贺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齐琪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455号2幢6号钢混结构房屋2层(房屋建筑面积312.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2008003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08)第11791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