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德邦(宁波)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培禾小耕作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邦(宁波)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培禾小耕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德邦(宁波)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史炎枫。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委托代理人:蔡浩杰。被告:宁波培禾小耕作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黄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邦(宁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培禾小耕作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缓交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邦(宁波)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盼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