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韦某某,女,1991年01月16日生,汉族。被告:秦某某,男,1989年10月0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守珍审 判 员 王守平人民陪审员 谢爱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