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与谢军亮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谢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人民北路2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288095—7。法定代表人焦志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军亮,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山西省万荣县通化镇东毋庄村第十五居民组居民,身份证号:1427251973********。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谢军亮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运工商盐相罚字(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工商盐相罚字(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运工商盐相罚字(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工商盐相罚字(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