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辖终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辖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460号长江国际花园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玉柏,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黄海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宇,东台市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辖初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从未履行,不应依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3)东民辖初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至上诉人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万力达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陈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季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