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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轮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轮民初字第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某驾校教练。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另一半75元退还原告曹某某。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