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东妍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妍,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赵东妍,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步行街89-1号。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妍诉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东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