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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贾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胶刑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汉族,住胶州市。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刑诉(2013)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在本村大街玩耍时,与本村村民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厮打过程中致徐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惩处。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及其妻等人在本村(胶州市)大街上玩耍时,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徐某被贾某致左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其在大街上玩耍时因一句玩笑话与贾某夫妻发生口角,其妻过来后其又上前与贾某口角并厮打,在此过程中其鼻子被贾某打破。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徐某与贾某夫妻争吵,被劝开后徐某又回到现场,双方发生撕扯。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双方厮打系因玩笑而起。4、胶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徐某的损伤程度。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为合法有效证据,均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贾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该事实有本院调解笔录、交接手续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随案佐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兼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亦认为被告人贾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贾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增光审 判 员  赵联青人民陪审员  周茂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明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