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陶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陶某某,女,1991年1月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