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曾祖耀、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祖耀,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曾祖耀。法定代理人:曾艳喜,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曾祖耀之父。申请人: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097728-3。法定代表人:党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梅梅。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曾祖耀与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7日经宿州市埇桥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安徽华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曾祖耀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0元,该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