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吕民初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民初字第0794号原告高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