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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商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伟鑫建村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商初字第0284号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7519-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法定代表人殷凤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锋(受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01539-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鑫公司)诉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辛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鑫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伟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伟鑫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收取),由伟鑫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