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赖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泉,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