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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赖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泉,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