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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来成与王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王来成,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树成,男,汉族,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成与被告王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来成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