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常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卢立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常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卢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常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南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王霞,经理。被执行人卢立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常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立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立伟拖欠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常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案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0元,诉讼费50元,保全费41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卢立伟所有的吉AV44**“别克”轿车在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金35806.2元至敦化市人民法院账户,扣除执行费454元,剩余案款3535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常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