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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收、郭某志、郭某明诉被告冀某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纪某收,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原告:郭某志,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生。原告:郭某明,男,汉族,1957年11月30日生。被告:冀某举,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收、郭某志、郭某明诉被告冀某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收、郭某志、郭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3年12月2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纪某收、郭某志、郭某明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