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时世坤与牟文华、李文勇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世坤,牟文华,李文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时世坤。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文华。被告李文勇。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负责人刘瑞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世坤与被告牟文华、李文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时世坤负担。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薛 卉人民陪审员 王代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