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郑力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郧县城关镇新区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郑某乙(郑某甲父亲),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郧县城关镇新区中心小学,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小石桥巷5号。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该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郧县城关镇新区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郧县城关镇新区中心小学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郑某甲支付赔偿款43051.52元,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领取该标的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