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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志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和,臧日荣,李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和,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北龙旺庄村*号。被执行人:臧日荣,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南张夼村**号。被执行人:李月梅,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南张夼村**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和与被执行人臧日荣、李月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841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莱阳执字第8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