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7号原告:卓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人。委托代理人:范虹,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