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与齐庆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齐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庆宝,男。本院在执行(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庆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案款19712元及利息,诉讼费用363元,保全费280元(已给付原告5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庆宝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案款1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承担,部分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