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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方志刚与高银平、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刚,高银平,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安陆民初字第02728号原告方志刚。被告高银平。被告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刚与被告高银平、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刚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方志刚负担。审判员  陈凌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