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柏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栗某某李某某赡养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栗某某,女,194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