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川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后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5元,由无锡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