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许某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