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非行审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彭明正其他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彭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非行审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7栋,机构代码00929586-1。法定代表人宗松,局长。被执行人彭明正,男,汉族,193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岸国土征[2013]字第(6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6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了南岸国土征[2013]字第(6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岸国土征[2013]字第(6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南岸国土征[2013]字第(6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山    地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刘安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