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赵守林与金福青、杨香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林,金福青,杨香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溪商初字第532号原告:赵守林。被告:金福青。被告:杨香姐。原告赵守林与被告金福青、杨香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文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福青、杨香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赵守林起诉称:被告金福青、杨香姐系夫妻关系。因生产经营所需,被告金福青于2013年2月22日向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贷款28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由原告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代被告归还了贷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22534.40元,共计302534.4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无果。现原告赵守林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金福青、杨香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2534.4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福青、杨香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2534.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福青、杨香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赵守林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二份,用以证明被告金福青、杨香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福青于2013年2月22日经原告担保向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借款2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的事实。3、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收贷收息凭证及还款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代被告金福青向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偿还了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2534.40元,合计302534.40元的事实。原告赵守林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金福青、杨香姐,二被告既未提出书面答辩,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金福青、杨香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2日,被告金福青经原告担保向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贷款28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该款到期后,被告金福青未按约还本付息。2013年10月28日,原告代被告金福青偿还了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22534.40元,共计302534.40元。事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代偿款。本院认为:被告金福青经原告赵守林担保向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大溪支行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金福青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作为保证人代某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金福青追偿,被告金福青应当支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并赔偿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仅主张代偿的借款本息,为法律所准许,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金福青、杨香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福青、杨香姐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守林代偿款30253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19元,由被告金福青、杨香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3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