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县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县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7-1号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小英,经理。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东,董事长。被告:芜湖县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县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芜湖县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