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仇爱琴与仇爱琴、吕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仇爱琴,吕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7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被告仇爱琴。被告吕海军。系被告仇爱琴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仇爱琴、吕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493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审判长 唐巧芳审判员 卞建蓉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