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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仇爱琴与仇爱琴、吕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仇爱琴,吕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7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被告仇爱琴。被告吕海军。系被告仇爱琴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仇爱琴、吕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493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审判长  唐巧芳审判员  卞建蓉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