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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京明与被告姜茂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京明,姜茂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孙京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姜茂利,汉族,1955年6月14日出生,住威海工业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京明与被告姜茂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雁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