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皮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644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某,男。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3)第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正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皮某某非法开具中药材处方后,到本市远康大药房购买了独活、寄生、当归等20余种中药软片,并自制成自行命名的独活寄生丸剂,未经国家医药品相关部门鉴定、批准,便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某等人服用。2013年8月28日,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皮某某的租住屋内依法搜查出35.7公斤独活寄生丸剂。经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中药丸剂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仙)药查扣通(2013)3009号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调查笔录;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仙食药监鉴字(2013)05号假药认定书;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仙)药涉刑移送(2013)4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仙桃市远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皮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某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未缴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