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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余某甲,农民。原告张某就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源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长期、多次使用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张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桃源县泥窝潭乡民政管理办公室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2.婚生子余某乙的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3.原告代理人对张立斌、孟友成、张新权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被告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对于证据1、2,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3,三份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情况,但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根据上述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桃源县泥窝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余某乙,现已成家并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便长期外出务工。2013年正月初七,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经审查,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被告的施暴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婚生子余某乙已经成家立业并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只要被告能及时改正缺点,保持克制,相互尊重和理解,相信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