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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民初字第28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明英姿与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英姿,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894-2号原告明英姿。被告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英姿与被告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启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季平名下的银行存款4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明英姿撤回对被告季平的起诉,故要求解除对被告季平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明英姿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季平名下的银行存款4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