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立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立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花,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华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1989-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库尔勒市垦区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垦区范围内发生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原告库尔勒晨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发票上可以看出,其向被告供应货物的地点是“库尔勒市巴音东路育花巷小康商业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七星华誉购物中心”,以上均不属于兵团辖区,故华业公司上诉称“合同履行地在垦区辖区,请求移送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邓 晓 辉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