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71号申请人:赵某甲,学生。被申请人:赵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赵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7)安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