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浩然、胡凤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浩然,胡凤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朱文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浩然,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胡凤忠,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浩然、胡凤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传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