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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剑明与上官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明,上官木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剑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经商。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上官木团,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明与被告上官木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意自行协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