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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张某。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张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林刚审查此案,现己审查完毕。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周某、张某因离婚纠纷经枝江市民政服务中心调解达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现有住房一套,属于共同财产,面积75.24平方米,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南岗路18号,离婚后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产分割权,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一切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男方周某一次性补偿女方张某现金十万元。离婚当日付清。每月付给女方生活费1500元至终身,每月15号之前汇到张某帐上。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某、张某经枝江市民政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