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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杜元鑑诉纪瑞专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元鑑,纪瑞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元鑑。委托代理人邱志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澎华(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纪瑞专委托代理人罗振武,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元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3)汕龙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上诉人杜元鑑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杜元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元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杜元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孝钿审 判 员  庄晓燕代理审判员  林 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佳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