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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傅晓云诉王小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云,王小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傅晓云,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会计。被告王小团,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傅晓云诉被告王小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傅晓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晓云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傅晓云负担。审 判 长  陈琪人民陪审员  饶辉人民陪审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