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傅晓云诉王小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云,王小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傅晓云,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会计。被告王小团,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傅晓云诉被告王小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傅晓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晓云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傅晓云负担。审 判 长 陈琪人民陪审员 饶辉人民陪审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