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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龚X与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龚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委托代理人钟海鹰,男,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委托代理人何永谦,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龚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国辉独任审判,书记员顾关担任记录,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同年的9月9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一、要求离婚;二返还31000元彩礼;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茶钱”)9800元。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欲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欲证实双方的身份;三、安乡县安全乡计生证明,欲证实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且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四、短信息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有离婚的想法。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外关于彩礼是30000元,而不是31000元,茶钱9800元已在婚后购买了4600元的家电,剩余部分已用于了家庭共同开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计生办的证明只证明了原、被告是否生育子女的情况,该证明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一致,所以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短信讲明了双方不好好过日子,约定了时间和人员进行调解,这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出现了裂痕,所以对证据4本院亦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9日在安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同年的9月9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另查,在结婚时,原告龚X支付被告张XX彩礼30000万。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4600元的家具一套(用9800元的“茶钱”共同购买了4600元家具现在被告娘家,剩余部分已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而本案原、被告双方认识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实属草率。婚后仅生活了十来天又为生育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便分居生活。确实属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这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4600元购买了家具,应予平均分割,但考虑到家具在被告娘家处以及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夫妻共同财产4600元的家具,归被告张XX所有较为适宜。至于30000元的彩礼,因为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的彩礼后便结婚,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了15天的时间,便分居生活。应该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家庭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标准,本院酌情认定返还1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600元购买的家具一套归被告张XX所有;三、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龚X彩礼12000元;四、驳回原告龚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