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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4年6月18日,汉族。被告税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立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