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4年6月18日,汉族。被告税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立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