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沈陶崇与陈彬斌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陶崇,陈彬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沈陶崇,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陈彬斌,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沈陶崇与被申请人陈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彬斌所有的址在长泰县武安镇高丽港小区85号,产权证号第000077**号房屋所有权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陶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彬斌所有的址在长泰县武安镇高丽港小区85号,产权证号第000077**号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杜明 百度搜索“”